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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女职工劳保规定人性化

责任编辑:佚名 文章热词:女职工劳保 加入时间:2018-12-20 16:10:33

  女职工痛经,给予1日至2日休息;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……近日,《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在河南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,并将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  《规定》要求,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(聘用)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、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;不得因女职工结婚、怀孕、休产假、哺乳等原因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限制女职工晋职、晋级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,辞退女职工、单方面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。劳动(聘用)合同期满而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未满的,劳动(聘用)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期满。对在职女职工,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,所需费用,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;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。

  《规定》要求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。包括: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,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;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,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,适当安排保胎休息。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,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,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,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,增加15天产假。

  《规定》明确,用人单位违反规定,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,造成女职工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